2020年,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闹上了法庭。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将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因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争持不下,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符,于是引发了二审。此时,上诉人公司找到了从2017年开始在长沙执业的聂嘉仪律师,委托其代理此案。聂嘉仪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去到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及全部证据材料。考虑到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也因为涉案工程进行了相关诉讼,从一审打到了再审,为全面了解此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她又分别去到二审、再审法院调取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就此涉案工程诉讼的全部材料进行深入研究。
在全面、深入了解涉案工程款支付问题后,聂嘉仪律师多次约见上诉人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试图让负责人充分回忆当时工程款支付的细节和流程。经过与客户负责人多次对细节的交流以及负责人充分的回忆,再加上对银行转账明细的反复研究,客户负责人回忆出一个重要情况,即当时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是支付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此共管账户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是无法转出的,且大部分的工程款都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此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的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聂嘉仪律师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及款项支付的相关规定,这两笔款项应认定为已支付给杨X。
在二审的关键节点,聂嘉仪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上述关键证据及法律依据。她向法院指出,根据查明的事实,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实际支付给被上诉人杨X,应当在应支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此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原本一审判决对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认定受到挑战。通过聂嘉仪律师的努力,法院开始重新审视案件事实和证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聂嘉仪律师的主张,认定这两笔款项已向被上诉人杨X支付,为客户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这一结果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体现了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细致调查和准确把握关键证据的重要性。通过对银行流水等证据的深入挖掘,能够还原工程款支付的真实情况。其次,这表明在二审阶段,只要有新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依然有扭转局面的可能。再者,此案例也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财务凭证和支付记录,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最后,它彰显了律师在案件中的重要作用,聂嘉仪律师通过专业的调查和严谨的论证,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支付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时间跨度长、涉及主体多、财务凭证复杂,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审查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在本案中,聂嘉仪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精准把握关键证据,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持。这也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同时,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走向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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