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原告是包头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是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某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是在该公司担任库管的刘X。核心争议在于刘X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最初,刘X掌握的证据有受伤当日与丈夫、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次日前往包头市第四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然而,缺少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这样的关键证据。意公司虽提交了单位报告等材料,但未提供刘X的病历。
周赫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发送受伤照片,当晚又与同事沟通伤情,这些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和内容合理性,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其次,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主张刘X“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刘X解释系出院后复印病历时发现记载错误要求修正,修正处已加盖医生印鉴。周赫律师强调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此外,他还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逐项出示了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等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相关程序,无程序违法情形。最后,有效应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X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是原始证据,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意公司质疑微信记录等证据的效力,认为不能仅凭这些间接证据认定工伤,但周赫律师依据上述观点进行了有力回应。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赫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一是重点审查原始电子证据,构建“时间—行为—伤情”三位一体的证明体系;二是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抵御原告的对抗;三是全面梳理并固化行政复议程序,确保复议程序无瑕疵;四是重视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以应对对方对证据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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