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他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还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在案发后十分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都不了解,于是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双方诉求和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理由是他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却依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而张某一方,在杨子兴律师的辩护下,希望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认为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做了大量工作。他多次会见当事人张某,详细了解案件全过程、张某的投案经过及认罪态度,还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经查明,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构成了自首。并且,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此外,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同时,律师积极引导张某开展退赃退赔工作,张某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提前预缴了罚金。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确实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他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相关法律,依法可从宽处理。他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体现出了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进一步表明了认罪悔罪的诚意。综合考虑这些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张某也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这个案子由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案件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认罚以及退赃退赔等行为,都有可能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如果不幸陷入刑事纠纷,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能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结尾
本案中,张某原本面临着实实在在的牢狱之灾,但在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得以回归正常生活。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有着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正是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把握了自首、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为张某制定了有效的辩护策略。同时,他不仅从法律层面进行辩护,还积极引导张某退赃退赔,将认罪悔罪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最终获得了法院的认可。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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