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被告人XX因被公诉机关指控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工程电缆线,涉案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被诉至江苏省常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公诉机关认为XX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而XX委托了尹涛律师担任辩护人参与诉讼。此时,公诉机关提供了同案供述、涉案金额等证据,XX面临着可能的重刑处罚。
尹涛律师2016年执业,进入律师行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近千件,其中刑事领域承办案件逾百件。他接手案件后,详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首先,他逐页比对同案犯的供述笔迹,发现部分供述笔迹存在细微差异,通过与专业笔迹鉴定人员沟通验证,确定部分供述可能存在代签情况,这让他意识到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后续决定对这些证据进行重点质证。
接着,尹涛律师锁定了盗窃行为的日期,通过调取当日的监控录像,发现XX在部分指控日期并未出现在盗窃现场,这一发现为证明XX未参与部分盗窃行为提供了有力证据,影响了后续辩护策略中对指控事实范围的界定。
之后,尹涛律师调取了XX与同案犯的微信记录,发现记录中XX并未表现出积极组织或主导盗窃的行为,更多是被动参与,进一步佐证了XX从犯的地位。
尹涛律师还申请了气象数据,发现部分盗窃日期当天天气恶劣,不利于实施盗窃行为,这也从侧面质疑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次数和范围。
同时,他凭借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通过调查令调取了相关工地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部分电缆的入库时间与指控的盗窃时间不匹配,说明部分电缆并非被盗取。
此外,他还调取了XX的考勤记录,显示XX在部分指控时间有正常上班打卡记录,进一步证明XX未参与该时段的盗窃。
最后,尹涛律师申请对部分关键证据进行笔迹鉴定,确定了部分证据的虚假性。
庭审中,尹涛律师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发挥了作用,他重点提出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就部分指控事实的证据充分性进行审查与质证。最终,法院采纳了尹涛律师的从犯辩护意见,依法对XX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XX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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