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江苏省徐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在明知相关资金系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使用本人银行卡协助他人转移资金,涉案资金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据此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转移资金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而被告人面临着较重刑罚的困境。
此时,2021年开始执业的郑文婧律师接手了此案。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有丰富经验。郑文婧律师首先详细会见被告人,在这个过程中,她发现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且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情节。通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她逐页比对银行流水的交易记录,发现部分资金转移的时间和方式存在异常,为了验证这些异常,她与相关银行沟通,调取了更详细的交易信息,这一发现为后续提出被告人可能存在被胁迫等情节提供了依据。
郑文婧律师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银行交易记录,经验丰富。在梳理证据细节时,她锁定了被告人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日期,发现其在被抓获后很快就如实供述,这符合坦白情节。她还调取了被告人与相关人员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有被告人对转移资金行为表示犹豫的内容,进一步证明被告人并非完全自愿参与犯罪。
身为徐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郑文婧律师还申请了案件发生时间段的气象数据,发现当时网络信号不稳定,可能影响被告人对资金性质的判断。她还通过调查令调取了被告人所在单位的考勤记录,证明被告人在转移资金期间工作繁忙,可能没有充分时间了解资金的真实情况。最后,对银行流水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确定是被告人本人签字,但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说明被告人是在特定情况下签字。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款项由相关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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