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宁波市,原告张XX与被告闻XX原系朋友。2017年4月11日,闻XX向张XX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无抵押借款本金277.5万元,月利率6%。2017年5月6日,宁波XX公司、XX公司与张XX、闻XX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XX公司为闻XX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闻XX、闻XX、郑XX系XX公司股东,2019年该公司清算注销。张XX起诉要求闻XX归还借款本息,闻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闻XX上诉称自己不是XX公司股东,公司章程等文件签名非本人所签,且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不应承担责任。
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开始在浙江宁波执业,拥有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接手此案后,他将《债权债务确认书》作为突破口。该证据形成于2017年5月6日,以书面协议形式呈现,内容明确了各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XX公司为闻XX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宜。
汪家道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2006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尤其擅长建筑工程、公司法、合同事务及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在本案中,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有助于应对民间借贷及公司法相关的复杂问题,准确把握案件关键。
接案后,汪家道律师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凭借其二十年的法律服务经验,他发现《债权债务确认书》中XX公司担保行为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存在疑点。随后,他仔细比对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调查XX公司的设立、运营及清算过程。在二审中,针对闻XX提供的鄞州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凭证,汪家道律师进行质证,指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同时,他还提交了《还款计划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以证明张XX与闻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借款事实。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闻XX归还借款本金277.5万元及利息的部分,撤销一审关于闻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闻XX对闻XX应承担的债务在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20%承担民事责任。汪家道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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