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纠纷起因是张XX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天安置业公司代其偿还后请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天安置业公司扣除代付贷款本息后返还剩余购房款。张XX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多项费用,且房屋价值认定有误。
接手本案的,是2017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宋晓。该律师在审查二审证据时产生怀疑,一审判决是否全面考虑了张XX的实际支出。为了核实情况,律师逐页翻看张XX提供的二审证据,包括2017年x月x日由XX置业公司加盖财务印章的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以及张XX在建行烟台分行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同时,律师还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一审法院未考虑房屋面积差价款2398元、物业维修基金11823元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250元,且一审判决认为贷款利息应由张XX承担,与相关规定不符。最终,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张XX的上诉请求,改判天安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张XX首付款、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以及已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
宋晓律师表示,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证据审查至关重要。他会继续积累此类案件的经验,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体系,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他也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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