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女职工冯某于XXXX年XX月XX日入职,岗位为电商客服,长期在多家关联主体间交替用工,社保也由多家被申请人交替缴纳。仲裁委认定冯某与第一被申请人A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XXXX年XX月冯某生产,仅休了90天产假就返岗,她主张80天生育奖励假工资及生育津贴与原工资的差额。此外,她还提出支付XX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13771.08元,以及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323.18元。
曾海彬律师在执业第X年时遇到此案,他聚焦女职工产假权益核心诉求,厘清多家公司交替用工的劳动关系主体,精准论证公司规章制度违法、奖励假权利不因返岗而丧失、生育津贴差额应予补足。在梳理证据链时,他仔细审查各项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关于未足额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公司《员工手册》约定产假90天低于法定标准,此约定无效。冯某返岗不视为放弃奖励假,公司应支付80天生育奖励假工资;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平均工资,公司应补足差额部分。最终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冯某生育奖励假工资21186.37元,一次性支付产假工资差额8314.84元,驳回冯某其他仲裁请求。
曾海彬律师长期认为,劳动法规中关于女职工产假权益的规定属于高频漏洞,企业和员工都应重视。他在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均有涉猎,尤其是在刑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占比约70%以上,同时在财产类、走私类、职务类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
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员工在入职时仔细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自身权益;企业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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