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曾XX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到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和劳动关系的事没谈拢,曾XX先申请劳动仲裁,又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部分诉求,公司不服,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金额共101184.97元。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一审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5714元是否错误?
法院查明:曾XX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公司未举证已为曾XX提供护理。
双方主张:公司主张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后期住院是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曾XX主张自己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结合曾XX的出院医嘱和病案资料,以及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是合理的,所以采信了曾XX的主张。
第二,一审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是否错误?
法院查明: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证据。公司未提交与唐XX系承包关系的证据。
双方主张:公司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是唐XX聘请的,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就算存在劳动关系,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就受伤,双方没条件签合同,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曾XX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能证明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就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所以支持了曾XX的诉求。
整体判决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曾XX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工伤后,要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像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医嘱等,这些都可能在后续维权中起到关键作用。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按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结尾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最终维持原判,保障了劳动者曾XX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的邓泳怡律师。邓律师拥有十余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执业以来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在本案中,她精准把控二审争议焦点,全面梳理核心证据链条,专业运用法律规则,高效应对二审庭审。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专业能力,让她成功为劳动者保住了一审胜诉成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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