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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赠与纠纷:证据博弈下的权益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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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2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雯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4.5 服务:252人 执业10年
律所: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3120161182342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1347320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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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A女士拿着丈夫给第三者C女士转账的银行流水,决心要讨回这笔钱,然而这场维权之路并非一帆风顺。
婚内财产赠与纠纷:证据博弈下的权益守护

张雯雯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云南宏鑫(盈江)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侵权等领域。此次A女士遇到的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件,就是张律师擅长处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

原告是A女士,第三人是她的丈夫B先生,被告则是与B先生有不正当关系的C女士。争议焦点在于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征得A女士同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A女士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A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部分微信转账明细,但对于完整的赠与事实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证明并不完善。关键缺失的证据包括夫妻关系证明、完整的婚外情及赠与证据链、因婚外情导致的损害后果证据等。

张雯雯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首先,调取了A女士与B先生的结婚证身份证明,以此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接着,固定了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如手机购买记录、旅游支出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同时,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C女士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其与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张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B先生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此外,张律师还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文,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如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张律师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同时配合法院对B先生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B先生累计向C女士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C女士为B先生的小额支出、C女士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C女士返还A女士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C女士按比例承担。

张雯雯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婚姻关系证据,明确财产权属;二是全面收集婚外情及赠与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三是重视损害后果证据的收集,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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