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DX在2023年5月时经济紧张,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得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帮助他人取现便能获得一定的报酬,网友承诺给其取现金额5%的报酬,DX便同意帮助取现。之后,DX带着银行卡按照网友的要求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取现后将现金全部交给网友,自己获得报酬共计2500元。侦查机关认为,DX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流转,协助他人进行取现操作,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律师的核心论证
侦查机关认为D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要基于其协助他人取现的行为,认为其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资金流转。
而储博刚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需要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在本案中,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上游犯罪事实亦未能查证属实。这就意味着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前提缺失,证据不足。
2.主观故意缺失: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他只是因为经济紧张,为了获取报酬而帮助取现,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仅仅根据其协助取现的行为,不能直接推断出其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
3.犯罪情节轻微: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他是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受诱惑实施了该行为,且获利金额相对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综合以上几点,储博刚律师认为DX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仲裁/判决结果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储博刚律师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这意味着DX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避免了可能面临的牢狱之灾。驳回了侦查机关认为D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和个人往往存在一些错误认知。很多人认为只要有协助取现等行为就必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忽略了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以及主观故意等关键要素。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有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且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这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警示作用。用人单位在进行业务往来时,要注意审查交易对象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避免因不知情而陷入犯罪风险。对于个人来说,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轻易参与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活动。
储博刚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仔细阅卷,找出了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等关键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分析出DX不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在庭审策略上,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和相关调研报告、案例检索报告,有力地阐述了辩护观点,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并非简单的行为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储博刚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结果,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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