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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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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45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储博刚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0120211031932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15696695
代表案例:3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以来,先后处理了大量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包含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等各类案件,运用法律、智慧、勇气、谋略和技巧,维护了委托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赢得当事人以及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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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5月,有人因经济紧张,为获取报酬帮人取现,却被侦查机关认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罪名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会面临刑事处罚,影响着其自由和未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储博刚律师代理的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给出了关于此类案件认定的实战结论。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律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DX在2023年5月时经济紧张,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得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帮助他人取现便能获得一定的报酬,网友承诺给其取现金额5%的报酬,DX便同意帮助取现。之后,DX带着银行卡按照网友的要求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取现后将现金全部交给网友,自己获得报酬共计2500元。侦查机关认为,DX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流转,协助他人进行取现操作,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律师的核心论证

侦查机关认为D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要基于其协助他人取现的行为,认为其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资金流转。

而储博刚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需要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在本案中,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上游犯罪事实亦未能查证属实。这就意味着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前提缺失,证据不足

2.主观故意缺失: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他只是因为经济紧张,为了获取报酬而帮助取现,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仅仅根据其协助取现的行为,不能直接推断出其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

3.犯罪情节轻微: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他是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受诱惑实施了该行为,且获利金额相对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综合以上几点,储博刚律师认为DX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仲裁/判决结果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储博刚律师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这意味着DX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避免了可能面临的牢狱之灾。驳回了侦查机关认为D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和个人往往存在一些错误认知。很多人认为只要有协助取现等行为就必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忽略了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以及主观故意等关键要素。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必须有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且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这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警示作用。用人单位在进行业务往来时,要注意审查交易对象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避免因不知情而陷入犯罪风险。对于个人来说,不能为了一时的利益而轻易参与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活动。

储博刚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仔细阅卷,找出了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等关键证据;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分析出DX不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在庭审策略上,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和相关调研报告、案例检索报告,有力地阐述了辩护观点,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并非简单的行为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储博刚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结果,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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