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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据助力债权主体变更,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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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80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国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04人 执业14年
律所: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320121064874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160020403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国鹏律师 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9年公司运营法律实务和律师的工作经历,擅长民商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在公司运营治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在公司治理风险、股权激励、资本运作实施等方面,准确把握客户需求,系统识别法律风险。拥有多年诉讼经验,诉讼案件类型多,业务地域广,为客户提供法律领域的专业服务。 先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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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杨国鹏律师提交债权转让协议等关键证据,经审查,发现其能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债权,法院最终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法院裁定变更【申请人A】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主体合法变更。
关键证据助力债权主体变更,法院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

20XX年,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某金融机构与多名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簿公堂。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向该金融机构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应罚息,多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抵押担保责任。之后,该金融机构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申请人A】,【申请人A】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但在执行程序中需办理申请执行人变更手续。

接手本案的,是201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杨国鹏。该律师怀疑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是否能充分证明【申请人A】已合法取得债权。为了查证,他逐页翻看债权转让协议,仔细核对其中的条款和细节;致电金融机构核实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的发布情况;还认真审查债权转让确认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经过一系列的查证动作,律师发现债权转让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已有效送达各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确认函也能证明金融机构认可【申请人A】取得该债权。这些证据完整且符合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经审理,裁定变更【申请人A】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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