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被上诉人李X以债权代位析产纠纷为由,将上诉人袁X及其配偶原审被告周X诉至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李X请求法院对袁X名下房产进行分割,确认周X享有该房产50%的产权,并要求袁X、周X承担案件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周X享有50%产权。袁X不服,委托2002年执业的张云顺律师团队提起上诉,张云顺律师累计办理民商诉讼案件超100件。
张云顺律师团队首先对李X与周X之间的债权基础进行审查。他们逐页比对二人的资金往来记录,发现李X无合法资金来源支持相关借贷或投资行为,怀疑存在虚假诉讼。经进一步调查,他们发现二人原系同一公司员工,不存在调解书中所述的合伙合作关系。张云顺律师凭借执业20年审查过上千份资金往来记录的经验,判断这极有可能是恶意串通制造的民事纠纷。团队将该线索向相关法院及信X、监督机关举报申诉。
在房产权属认定方面,律师团队调取了购房合同和银行还款记录,锁定购房时间为袁X婚前,且购房负债由袁X一人偿还且尚未清偿完毕。周X也认可该房产系袁X个人财产。张云顺律师作为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的专业律师,认为一审仅以产权登记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事实认定错误。
此外,团队还调取了袁X家庭的居住情况记录,包括子女和老人的居住证明,证实该房产系袁X唯一住房,不符合析产分割的条件。张云顺律师担任过仲裁委民商专业委员,凭借专业经验指出,周X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李X的债务。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云顺律师团队的全部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X的起诉,涉案的60万元房产分割诉求被驳回,同时为袁X挽回了一、二审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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