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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银行流水存争议,法院审慎认定金额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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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83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俊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2202410843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651160996
代表案例:25个
律师优势:; 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多次参与重大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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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一起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然而最终法院判决时,未将全部指控金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这中间发生了什么?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法律漏洞和争议点?让我们一起倒推案件全过程。
诈骗案银行流水存争议,法院审慎认定金额轻判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案号为(2024)苏1202刑初XXX号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吕XX,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被公诉机关指控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但最终,法院认定的诈骗总额为XXXXXX元,较指控金额减少了XXXXX元。

原来,吕XX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银行流水中部分款项是否应计入诈骗金额。一开始,公诉机关认为所有转账都与诈骗行为相关。但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系统辩护工作。他先细致阅卷,全面审查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陈述、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发现部分银行转账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存在被认定为其他性质款项的可能。

接着,陈俊峰律师制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认可诈骗罪的基本构成,但就存疑银行流水提出异议,主张不应全部计入诈骗数额,以此降低涉案金额影响量刑档次。庭审中,他指出被告人虽用多张银行卡收款,但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能排除为被告人其他合法或非法收入的可能,且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

法院经审理,审慎审查银行流水证据关联性,未将公诉机关指控金额全部计入诈骗数额。最终判决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万元;继续追缴人民币XXXXXX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银行卡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普法提醒:在涉及诈骗案件时,银行流水等证据的关联性至关重要。当事人要重视证据细节,若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通过细致审查证据,提出合理质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复盘结语:本案中,诈骗金额的认定是关键难点。银行流水标注不清、关联不明,给证据认定带来困难。陈俊峰律师没有简单否认诈骗事实,而是精准锁定“款项性质”这一核心问题。通过细致阅卷,发现证据瑕疵,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并在庭审中有力辩驳。最终虽未完全推翻指控,但在量刑数额认定上为被告人争取到有利结果,体现了其对案件的精准研判和专业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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