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仓库操作工(下称“死者”)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送医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被宣布临床死亡。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以死亡时间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死者父母不服,委托黄宇杰律师代理维权,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转状态,仅依靠呼吸机及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死亡时间超出48小时是否影响视同工伤的认定。黄宇杰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全面梳理了在案的病历、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黄宇杰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这些经历使得他在处理本案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他熟知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等领域的法律规定,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一直坚持以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为根基,以企业法务积累的实务经验为依托。在本案中,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问题。他在梳理证据时,不仅仅是简单地查看,而是深入分析每一份证据背后的法律逻辑和事实关联,为后续的论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审法院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社保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社保行政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宇杰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在开庭前,他再次对所有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和整理,坚持一审核心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视同工伤的法律认定。
黄宇杰律师处理此类工伤认定案件时,一贯采用先固定关键医学事实,再厘清法律适用逻辑的方法。他会申请主治医生出庭作证,结合完整病程记录,确定死亡的不可逆转性。同时,他还会指出行政程序瑕疵,依据相关法律举证规则提出异议。他执业领域集中于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尤其专精于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他以这种严谨的事实操作方法,为众多劳动者提供了有效的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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