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A公司成立于20XX年XX月XX日,股东先后有王X、刘X、王X,后至公司20XX年被破产清算时,股东为20XX年X月XX日入股的张X以及20XX年X月XX日入股的肖X。20XX年X月XX日后法定代表人为非股东、任职经理的李X,股东肖X为执行董事。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于20XX年X月XX日变更为600万元,张X提前实缴全部出资,肖X截至公司被破产清算时有近250万元出资未缴纳。A公司经营不善计划解散,11名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补偿金等,劳动仲裁胜诉金额达50多万元,执行公司未果。其中两名劳动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另外两名劳动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同时,在破产衍生案件中,涉及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需探讨法定代表人在清算过程中的责任问题。
张远辉律师自2012年开始在广东广州执业,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A公司的公司章程作为突破口。该公司章程形成于公司成立之时,为书面文件,内容包含公司基本信息、股东情况、各职位职权等常规内容。
张远辉律师拥有华侨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自2012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14年有余,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二审案件办理有上百件。他专职深耕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有丰富的公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公司法理论功底。在本案中,其专业的公司法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精准分析公司各职位在破产清算中的责任,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
张远辉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仔细研读A公司的公司章程。他发现章程中对于经理职权的规定与法定代表人在破产清算中的责任认定密切相关。他将章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对,调查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实际运营中的职责范围。张远辉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公司的相关运营资料,提交了公司章程、法律条文解读等证据。他凭借多年办理公司法案件的经验,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要点。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非股东亦非董事/执行董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并没有组织清算的义务,不存在承担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在结案前,张远辉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法定代表人责任的认定进行了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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