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广东阳江,阳江市某娱乐有限公司经营歌舞娱乐、沐足、养生保健等服务。该公司老板薛某(东莞市人)于20XX年X月聘请李某为场所主管,负责店面和技师管理;20XX年X月初聘请陈某作为场所主任,负责接待客人。自20XX年X月起,公司招聘了三名未成年女子,组织她们向客人提供沐足和有偿陪酒服务,还允许客人搂抱等。为逃避检查,薛某要求相关人员在公安机关检查时通知未成年人躲避。直至案发,共组织未成年人提供营利性陪侍XXX次,非法收入约XX,XXX元。
唐观红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曾在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五年。在公诉机关对薛某等人提起公诉后,唐观红律师介入此案。他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查阅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凭借其在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五年的经验,他深知工商资料对于明确公司经营管理结构的重要性。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唐观红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综合考虑薛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主动缴交违法所得等情况进行量刑。唐观红律师作为专职律师,深耕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上百件,熟悉刑事案件程序、法律法规以及审判实务。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薛某、李某、陈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因薛某在诉讼中主动缴交了违法所得XX,XXX元,法院对其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对李某、陈某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唐观红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贯习惯先从案件涉及的公司基础资料入手,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结构和人员关系,再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合理的辩护路径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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