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以刘X无合法依据强占房屋构成侵权为由,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原物诉讼,要求刘X搬离房屋,并主张该案系侵权纠纷,应由呈贡区法院管辖。刘X此前曾承租该商铺,双方签订的《国有房产出租合同书》明确约定“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审时,刘X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院无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某高校起诉。某高校不服上诉。
杨艳律师2002年执业,累计办理民商事案件超1000件。接手此案后,她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确定核心争议点。首先,团队仔细审查租赁合同,逐页比对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验证了双方的租赁关系,明确本案应属租赁合同纠纷,而非高校主张的侵权纠纷,这为后续抗辩奠定基础。
杨艳律师执业18年,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期限时,她带领团队调取法院电子送达记录,锁定送达日期,发现疫情期间电子送达存在延迟情况,验证了刘X系在知晓全部案件情况、委托代理人后及时提出异议,未超出合理期限,这一发现为管辖权异议提供了有力支撑。
此外,杨艳律师担任过仲裁委相关专业委员。团队还调取双方微信沟通记录,申请气象数据以证明疫情对送达的影响,通过调查令调取房屋相关的使用记录等。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律师团队代理意见,驳回某高校上诉,维持原裁定,驳回了高校的起诉,支持了刘X的管辖权异议主张,有效维护了刘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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