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外卖食品混有异物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A购买的快餐烧芸豆里有虫子,食用后出现腹泻等症状。A向平台和商家索赔遭拒,商家还以“敲诈勒索”报警。警方核查后虽认定不构成敲诈勒索,但问题仍未解决,A遂委托李吉强律师提起诉讼。此案涉及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腹泻与食品的因果关系以及商家报警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等诸多复杂问题,情况棘手。
李吉强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指导当事人固定食品异物照片、订单记录、就医凭证等关键证据,构建起“购买侵权损害”的完整证据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主张1000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驳斥被告“异物非实质安全问题”的抗辩。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证据真实性存疑”“首次退款提交虚假照片”等抗辩,通过证人证言、平台记录等进行反驳,强化证据效力。结合《民法典》产品责任条款,论证商家作为食品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腹泻与食用案涉食品存在因果关系,商家报警行为虽主观为维权但反应过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及医疗费1077.35元,合计2077.35元,被告需向原告书面道歉。这一结果让当事人A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和道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除了这起案件,李吉强律师在执业期间还成功处理了众多不同类型的案件,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中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承揽合同纠纷案中让被告李X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等。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始终在法律领域默默耕耘,守护着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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