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水务科技公司作为污水处理厂运营主体,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西安市某XXXXXX作出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西安市某XXXX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虽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但西安市某XXXXXX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形势对原告极为不利。
这份棘手的材料被送到了陕西西安的律师李超手中。2016年开始执业的李超,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政府法律顾问、行政处罚等行政法领域,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有着丰富的同类案件经验。他接手案件后发现,上诉人仅依据原告与镇XX的运营协议,就认定原告为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运营单位并作为处罚责任主体,依据明显不足。
李超凭借自己在行政法领域深耕多年形成的专业判断,仔细审查案件细节。他指出,认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需审查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按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等事实,而上诉人在这方面的证据存在缺失。同时,他还发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上诉人派出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集体审议,不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的法定要求。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李超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超的辩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西安市某XXXXXX负担。
原本面临不利局面的北京某水务科技公司,在李超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实现逆转。从一审后被上诉的不利,到二审维持原判的胜诉,李超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让当事人摆脱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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