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育倩踏入法律行业的契机,源于她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本科在吕梁学院的学习,让她打下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2018年,她毅然投身法律实务领域,自此开启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征程。她加入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凭借着自己的努力与才华,成为了事务所的核心合伙人。
在民商事纠纷的深水区,汪育倩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一个标的额500余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试图以“以房抵款”的主张来逃避支付剩余货款。A公司声称双方合同约定总货款的20%以房源冲抵,认为一审未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且显失公平。
汪育倩接受被上诉人B公司的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她仔细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却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的完整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就此签订补充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达成实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属于以物清偿,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汪育倩指出,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同时,结合一审已查明事实,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经B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因A公司违约而解除,其主张的以房抵款条款因缺乏可履行性,不应作为扣减货款的依据。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围绕核心争议展开充分抗辩。她明确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强调A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针对A公司提出的“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等上诉理由,她结合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逐一回应。最终,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汪育倩的抗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需按一审判决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111,805元及逾期利息,有效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
除了商业领域的纠纷,汪育倩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展现出了温情与专业。在婚内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的案件中,委托人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长期与李女士存在不正当婚外恋关系,且王先生在交往期间向李女士累计支付大额款项。张女士委托汪育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李女士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汪育倩接受委托后,协助张女士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仔细核对每一笔交易凭证,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庭审中,被告李女士提出抗辩,但汪育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发表重点辩论意见。她指出,王先生的收入及投资收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向李女士支付的大额款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张女士同意,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所有权;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婚外恋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基于该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无效;李女士主张“款项用于共同消费”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佐证,其反向转账金额可在总赠与金额中合理抵扣,但不能改变赠与行为的性质,亦不能免除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最终,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汪育倩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第三人王先生对被告李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李女士返还原告张女士夫妻共同财产242894.17元。这一判决不仅为张女士追回了财产,也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公序良俗。
汪育倩始终秉持着“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将每一起案件都视为重中之重。她深知,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温热的良知。在处理案件时,她既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案件处理中的人文关怀。无论是大额商事纠纷还是民生类小额争议,她都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技能、高效的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定制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在黔西南兴仁的街头巷尾,或许人们不知道汪育倩的名字,但她用自己的行动守护着这片土地上的公平与正义。未来,她将继续在法律的道路上前行,为更多的人排忧解难,成为黔西南大地上那道最耀眼的法律之光。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