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位先生与被告杨先生是朋友关系。2024年3月27日,杨先生向位先生借款15万元,并要求将款项转入王先生的银行卡;4月2日,杨先生又微信借款3万元,两笔借款合计18万元。借款到期后杨先生未还,位先生将杨先生和王先生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杨先生偿还本金及逾期利息,王先生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杨先生认可借款事实,表示由自己偿还,与王先生无关;王先生则称自己仅提供账户,未参与借款磋商,也未使用款项,不应担责。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的行为,是否会使账户出借人对该账户接收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最初,位先生掌握的证据有给杨先生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按杨先生指示给王先生银行卡的转账记录,但缺乏能证明王先生应承担补充责任的关键证据。
周爱荣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详细梳理了借款的磋商过程,证明王先生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其中;收集王先生未实际使用借款款项的证据,如资金流向明细等;强调王先生与杨先生虽相识,但对借款具体情况不知情,且未从中获益。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位先生主张“出借账户即应担责”,周爱荣律师则回应,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先生既未以账户所有人身份向位先生作出借款意思表示,也未从中获益,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位先生与杨先生,王先生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周爱荣律师的抗辩,判决仅由杨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王先生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案件受理费1950元全部由杨先生负担。
周爱荣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一是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借款合同的相对方,确定责任主体;二是清晰界定行为性质,判断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与借款债务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三是有效切割当事人与借款事实的关联,证明当事人未参与借款磋商、未使用款项且未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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