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南通某开发商的商标权纠纷案。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认为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要求其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求,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王丹律师代表该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指出公司仅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且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二审法院虽认定该公司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支持了合法来源抗辩,最终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需拆除已交付产品。王丹律师成功运用专业知识,为客户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避免了大规模拆除带来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群体纠纷,维护了客户的商业声誉和正常经营。
经历了开发商的案子,王丹律师又遇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原告南通XX公司认为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并由南某电商公司提供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外观设计与自己的专利构成近似,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多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2万元。王丹律师代表纺织品厂提出答辩意见,强调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外观设计上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在法院认定不侵权的前提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王丹律师的抗辩观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王丹律师精准的侵权比对分析和有效的庭审应对,为客户成功避免了重大损失。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纺织品厂又面临二审诉讼。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丹律师在一审及二审审理过程中,代表纺织品厂提出不侵权抗辩、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两审法院均采纳了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的观点,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王丹律师精准把握侵权比对的法律标准和裁判规则,采用多维度抗辩策略,有效应对上诉,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赔偿,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避免了后续潜在诉讼风险。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专业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王丹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企业解决了一个个知产难题。企业在面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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