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某大型央企建筑单位勤恳工作11年,任职项目管理岗,期间多次为项目垫付费用。然而,自20XX年起,单位长期拖欠工资、绩效等款项,还拒不退还风险抵押金。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当事人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却遭遇不受理的困境,几近绝望。
这份棘手的案子交到了湖北襄阳市执业第4年的李星星律师手中。李星星律师在民商领域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几百件,面对此类劳动纠纷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李星星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11年劳动关系证据、工资流水等关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多项合法诉求。
在庭审中,央企单位提出诸多抗辩,试图减轻自身责任。执业多年处理大量各类案件的李星星律师,对此进行了逐一针对性抗辩。她指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明确,绩效调整未经民主程序,对员工不发生法律效力;单位长期欠薪,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必须全额退还;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清楚,应支付3倍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在仲裁时效内,应予支持;经单位平台审批的报销款属于履职必要费用,应当支付。
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李星星律师方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单位存在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支持当事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央企单位支付当事人工资、绩效、经济补偿金等共计43万余元。从最初仲裁不受理的不利局面,到最终获得43万余元的赔偿,李星星律师帮助当事人实现了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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