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和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和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约定杨X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执行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同时协议对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都做了明确约定。
到了2020年9月19日,杨X和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也向XX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然而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了争执。杨X起诉后,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符,于是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为了全面了解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代理律师不仅去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及全部证据材料,还因为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就涉案工程从一审打到了再审,分别去到二审、再审法院调取了这两个公司就此涉案工程诉讼的全部材料进行深入研究。
之后,代理律师多次约见上诉人公司负责人沟通交流,试图让负责人回忆当时工程款支付的细节和流程。经过反复交流和对银行转账明细的研究,负责人回忆起一个重要情况:当时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是支付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此共管账户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无法转出,而且大部分工程款都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代理律师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两笔款项已向被上诉人杨X支付,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这个案子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代理。聂嘉仪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相关案件7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服务地区为长沙。她还是长沙市律协民专委委员、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曾获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财务凭证和支付细节至关重要。大家在进行工程合作时,一定要保存好每一笔款项的支付凭证,详细记录支付流程和细节。遇到纠纷时,要尽可能回忆和收集相关证据,这样才能在法律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最终为上诉人公司减损163万元,结果令人欣喜。聂嘉仪律师有着多年的执业经验,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展现出了专业和细致。她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通过深入研究多案材料,与公司负责人反复沟通,从银行流水中锁定关键证据。正是她深厚的法学功底,比如海南大学法律硕士期间打下的基础,让她在面对二审时效紧、证据繁杂的情况时,依然能够高效完成阅卷与上诉提交。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她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