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原告XX与被告XX这对同学夫妻,因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大,婚后矛盾不断。原告XX此前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争取婚生女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被告XX虽同意离婚,但主张婚生女由其抚养,理由是原告XX存在心理问题、身体不佳且无人帮带孩子,还要求原告按收入25%支付抚养费。
20XX年,自20XX年开始执业、累计办理案件超过百余件的赵婧律师介入此案。她接手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收集被告XX未经原告XX同意擅自带离孩子的证据,以证明被告破坏了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赵婧律师毕业于湖北大学法学专业,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作为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赵婧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主张从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出发确定抚养权归属,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由原告XX直接抚养,被告XX自判决生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房产归原告XX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XX偿还,原告XX向被告XX支付房屋分割款三十万元;车辆归被告XX所有,原告XX不主张分割款;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等财产归各自所有。
赵婧律师处理此类离婚纠纷案件时,一贯习惯先审查孩子的生活环境情况,再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抚养权、财产分割和抚养费标准,同时注重给与委托人情绪上的疏导,解开当事人的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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