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周杨辉律师一直将这句话奉为办案的准则。在邵X与十堰市某房产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原告邵X入职被告公司后,被告未缴纳社保且停发工资,仲裁不予受理后邵X起诉。被告辩称原告系股东,2015年3月起承包分店自负盈亏,且社保已随工资发放。周杨辉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证据,明确厘清劳动关系与股东身份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指出被告未提交承包经营的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补缴问题另行处理。在这个案件中,周杨辉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夯实了案件胜诉基础。
“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在十堰市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邹X、刘X的刑事案件中再次得到印证。邹X、刘X利用职务便利私刻印章、挪用资金,一审判决后邹X上诉。周杨辉律师针对邹X的上诉理由,逐一梳理证据、厘清法律关系。明确邹X作为公司授权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主体身份,锁定工程款归被害单位所有的核心事实。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邹X退赔挪用未退还资金。周杨辉律师严格把控证据效力,有力维护了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证明力,确保了案件事实认定无误。
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中,周杨辉律师依旧践行“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原告养殖合作社诉被告郭XX等,称购买玉米后生猪大量死亡,要求赔偿。周杨辉律师围绕“送检样本不具有关联性、检测程序不合法、生猪死亡原因不明、存在疫情致死可能”等关键点系统抗辩。指出原告无证据证明送检玉米系被告销售,其单方检测、评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周杨辉律师精准抓住证据关联性、合法性、因果关系三大核心,彻底推翻原告诉讼基础,实现了零赔偿、零责任的完全胜诉。周杨辉律师始终以证据为导向,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坚守着自己的办案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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