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A因被告B、被告C夫妻借款纠纷委托魏建明律师。被告B、B因生意周转分两次向原告A借款300万,签订借款及房屋抵押协议,约月息2万,借款期限至20XX年X月XX日,还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本金,自20XX年X月停付利息,原告催讨无果。被告C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魏建明律师2016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接手案件后,他开始全面审查证据。首先,逐页比对借款协议与转账凭证,发现转账时间和金额与协议约定完全一致,验证了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这为后续主张债权提供了坚实基础。接着,锁定利息起算日期,从被告停止付息的20XX年X月开始计算,结合月息2万,精准算出年利率为7.92%,未超法律规定上限,确保利息诉求合法有效。之后,调取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进一步证明了原告积极主张债权的事实。
魏建明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协议。他还申请气象数据、调查令调取房屋所在小区的入库系统数据、调被告的考勤记录等动作,均未发现异常。最后,为确保万无一失,对借款协议上被告的笔迹进行鉴定,结果确认笔迹真实。
魏建明担任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在法律论证方面极具专业性。面对被告C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他向法院提交二被告的结婚证、离婚登记信息,证明案涉借款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A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的利息16万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7.9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原告A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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