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浙江省宁波市发生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张XX在宁波XX公司工作,与闻XX原系朋友。20XX年4月11日,闻XX因做生意资金需要多次向张XX借款,并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无抵押借款本金2775000元,月利率为6%。20XX年5月6日,案外人宁波XX公司为闻XX的债务向张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XX年该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载明如有未清理债权债务由投资人按原出资比例承担。闻XX上诉称自己并非公司股东,公司章程等文件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且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不应承担责任。
自20XX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的汪家道律师,在张XX委托后,第一件事便是查阅工商登记资料。他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凭借20年的法律服务经验,他发现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从公司成立至注销,闻XX一直未提出异议,即便签名可能非本人所签,也可视为默认行为。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身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四级律师职称和高级经济师职称的汪家道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X〉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闻XX应按出资比例对公司应承担的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闻XX归还张XX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一审判决,撤销原判决中关于闻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部分,改判闻XX对闻XX应承担的债务在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20%承担民事责任。
汪家道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习惯先从工商登记等公示信息入手,确定当事人在公司中的身份和责任,再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制定精准的法律策略。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