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日,XX公司与王X劳动争议一案在XX县人民法院立案。XX公司是否应向王X支付经济补偿金。XX公司以王X在留厂查看期间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奖惩通告等证据。王X则称部分证据系伪造,陷入无书面反证的困境。
此时,2017年执业的胡多兵律师接手此案,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其中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胡多兵首先对XX公司提供的奖惩通告进行笔迹比对,发现该通告笔迹与其他文件存在差异。他找来公司同期其他文件进行详细验证,确认了笔迹的不一致。这一发现让胡多兵意识到奖惩通告可能存在问题,为后续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奠定了基础。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胡多兵,凭借丰富的经验敏锐捕捉到了这一异常。
接着,胡多兵锁定王X与领导发生矛盾的日期,通过调取当天的微信记录,发现记录中并未体现王X有聚众闹事、恶语伤人等行为。他进一步向微信平台申请调取完整的聊天记录进行验证,这一动作排除了XX公司称王X闹事的可能性,调整了后续以证明王X无过错为主的策略。
胡多兵还申请调取当天的气象数据,以确定是否存在影响车间工作秩序的客观因素。同时,他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查看王X当天是否有正常的工作操作记录。最后,胡多兵对奖惩通告进行笔迹鉴定,进一步证实了该通告系伪造。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胡多兵,凭借专业的身份和严谨的态度完成了一系列审查动作。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X在留厂查看期间表现不佳,判决XX公司向王X支付经济补偿金10380.5元,驳回了XX公司不支付补偿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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