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公司与XX公司就某酒店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签订分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增量工程款支付、质保金返还及C公司连带责任问题产生争议。XX公司认为XX公司拖欠工程款142252元、增量工程款149315.1元,且C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仅支持XX公司工程款62302元及对应利息,驳回其余诉讼请求,XX公司不服,委托章世铿律师提起上诉。
章世铿律师2016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领域相关案件超100件,经济案件占比约50%。接手案件后,他全面梳理材料确定上诉思路。首先,针对工程款结算,他逐页比对结算清单,发现一审法院未认定铝板费用43700元、补工费20000元、时工费5250元,且未获XX公司认可的11000元扣款不应扣减。他通过核查合同条款及相关沟通记录验证,这一发现让上诉策略更聚焦费用认定问题。
在比对笔迹环节,章世铿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对结算单上的签字进行仔细比对,发现部分签字可能存在模仿痕迹。他进一步通过专业笔迹鉴定机构进行验证,此发现为质疑结算单真实性提供依据,影响后续上诉中对结算金额的主张。
查证停工记录时,身为汕头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章世铿律师,发现停工记录与施工进度存在矛盾。他调取施工日志及监理报告进行交叉验证,这对证明增量工程的合理性及XX公司的施工情况有重要影响,强化了增量工程款主张的依据。
二审中,章世铿律师充分举证质证,但二审法院认为XX公司主张的多项费用无有效佐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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