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8年2月1日,王某某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却未按时交房,直至20XX年X月XX日才发出交房通知。王某某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6336.07元,被告则辩称迟延交房系因政策性停工,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支付违约金。
这份棘手的材料被送到了江苏南京的魏雅雯律师手中。2019年开始执业的魏雅雯,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民事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她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被告提供的多份政府文件及监理日志。
魏雅雯发现,被告所主张的政策性停工事由中,像国家公祭日及中考、高考期间、冬春季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这类每年规律性出现的环保管控事由,被告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能够预见。而且2015年南京国际马拉松赛事空气质量管控停工、G20峰会期间扬尘管控停工均发生于合同签订之前,这些停工时间不应扣除。
在庭审中,魏雅雯与团队据理力争,指出大部分停工事由属于开发商在签约时应当预见的常规性管控,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免责。同时,被告抗辩因新的规定而导致增加工作要求,也不足以构成逾期交付房屋的正当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采纳了魏雅雯的部分代理意见,认定应扣除江苏发展大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停工的6天,同时考虑到原告已于20XX年XX月X日因申请装修实际接收案涉房屋,被告应按照50%标准支付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期间的违约金。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595元。魏雅雯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分析,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扭转了案件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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