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在口罩需求旺盛的特殊时期,被告人刘X以销售口罩为名实施诈骗。他通过中间人王X与被害人周X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单价0.065元/个的价格出售430万个口罩,骗取周X支付货款279,500元。为获取信任,刘X伪造湖北X公司盖章的供货协议及装车视频,并将该笔款项转入其朋友谢X名下的银行账户。随后,刘X仅向实际供货方李X支付部分货款(60,300元),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并安排谢X协助转账。谢X在明知所收资金“违法”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协助转移资金,从中分得44,000余元。因未实际发货,周X拒绝支付第二批货款,刘X随即失联。案发后,刘X、谢X先后主动投案,二人家属积极退赔全部损失,周X出具谅解书。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涉案金额279,500元,属“数额巨大”。当事人找到从2012年开始在广东广州执业的刘映辉律师,刘映辉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并调取了初步的证据材料。
在调查过程中,刘映辉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对于刘X,律师主张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在构成要件和量刑上有所不同,强调交易存在形式上的合同要素,试图争取更轻量刑。虽法院未采纳(认为“合同仅为诈骗手段”),但体现了对罪名适用的专业研判。对于谢X,律师重点调查其主观认知情况,通过与谢X及相关人员沟通,获取证据证明其事前不明知具体诈骗内容,仅知“收违法钱”,为后续论证其主观恶性较轻,应认定为从犯奠定基础。
在关键节点上,刘映辉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动作。全面梳理并突出刘X、谢X的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阐述。针对谢X,强调其作用次要,应认定为从犯;两辩护人均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刘X辩护人主张“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谢X辩护人强调“犯罪情节极度轻微、具偶然性”,并错误主张其有“立功”情节(后被法院驳回)。同时,谢X辩护人提出其仅应对分得的44,000元负责,不应承担全案27万余元的共犯责任,虽未被采纳,但反映了对共犯故意范围的精细化抗辩。律师还推动家属及时退赔、促成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为量刑从宽奠定事实基础;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检察机关出具相对有利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刘X构成诈骗罪(主犯),数额巨大,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防疫物资名义诈骗,依法从重;鉴于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谢X构成诈骗罪(从犯),虽对具体诈骗方式不知情,但对刘X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故意,成立共犯;结合从犯、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缓刑请求均被驳回(因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在罪名定性方面,提醒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类犯罪罪名的准确适用需谨慎考量;其次,强调了从宽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如自首、退赔、谅解等情节能够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积极影响;再者,对于共犯责任范围的界定有了更深入的探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最后,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通过专业的辩护策略和行动,为当事人争取相对有利判决的重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案件对于罪名的定性、从宽情节的认定以及共犯责任范围的界定是普遍关注的问题。对于罪名定性,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合同在犯罪中的作用;从宽情节的认定则需要全面审查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如自首、退赔、取得谅解等;共犯责任范围的界定要根据各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实际参与程度来确定。此类案件的裁判趋势是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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