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可两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彻底陷入僵局。这正是何菲娅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作为律所合伙人,她要在这困局中找到突破口。
何律师没有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先是调取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她有着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这种细致严谨的查证习惯在此时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这些材料,她确认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何律师没有放弃。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一主张的提出,源于她长期活跃于法律实务一线,对各类法律条文的熟悉和运用能力。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系列的发言策略,展现出她在庭审中的冷静和专业。
何律师还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何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还有着自己独特的习惯。她执业已逾六年,长期的办案经验让她在接受案件委托后,总会花时间对所有材料进行反复梳理,就像在这次案件中,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从工商档案等材料中发现关键线索。她还会站在不同角度思考问题,这或许和她曾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有关,这种“交警视角+律师专业”的背景,让她在处理案件时能更全面地把握情况。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案件结束后,何律师又开始整理相关资料,准备投入到下一个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中,继续用她的专业为当事人捍卫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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