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X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纠纷起因是被告王XX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作为连带保证人代其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419892.21元及利息损失,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接手本案的,是2013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戴芬芳。该律师怀疑证据的关联性和完整性,为了查证,她逐份查阅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担保合同、法院判决书及代偿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她仔细对比合同条款与实际代偿情况,将法院判决书与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代偿证明进行交叉核对。最终发现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证明了原告作为连带保证人代被告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共计41.2万元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XX追偿,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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