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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成关键,叶某是否担责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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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35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汪家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61073964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73884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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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熟悉建筑房产、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领域的案件处理,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曾连续四个年度被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授予“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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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汪家道律师仔细审查《承诺书》《债权债务确认书》等证据,发现叶某签字属债务加入,应担付款责任。二审驳回叶某上诉,维持原判,叶某需与叶某某连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律师费。
承诺书成关键,叶某是否担责引争议

2022年7月26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叶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原审被告叶某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审理。纠纷源于叶某某以内部承包方式承揽工程,叶某与叶某某曾出具《承诺书》,后中纬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徐某某,叶某某未付款,徐某某起诉要求叶某某、叶某支付工程款、利息及律师费。叶某上诉称自己是被迫签字,只是担保人且已过担保时效,不应担责。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汪家道。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叶某称被迫签字且只是担保,是否有证据支持?其是否真的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为查证,汪家道律师逐字逐句研读《承诺书》,发现其中明确表示叶某与叶某某对工程遗留拖欠款项负责偿付,并继续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后续义务;还详细对比《债权债务确认书》与《承诺书》,确认中纬公司垫付的款项就是工程遗留拖欠款项。

最终结论是,从《承诺书》内容看,叶某属于债务加入,应对涉案工程后续遗留拖欠款项与叶某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叶某称被迫签字缺乏证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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