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在浙江省湖州市,王女士与长兴某生物公司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一审中,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作出了相应的民事判决。然而,生物公司不服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审存在事实认定和程序错误,且声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
戴芬芳律师自2013年开始在浙江杭州执业,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她接手此案后,首先仔细研究了案件的全部材料。她注意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戴芬芳律师作为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发现生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
接着,戴芬芳律师对生物公司在再审申请审查阶段提供的“股权认购合同”这一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她结合王女士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聊天记录以及打款凭证往来,认为该“股权认购合同”与本案关联性存疑,且不属于新证据。戴芬芳律师凭借其“法律+管理+心理”三维一体的复合型专业能力,从商业逻辑与人性维度出发,精准识别出该证据并不能证明生物公司所主张的股权认购关系,而原审采信的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已认可转为借款关系,且生物公司实际也返还了52万。
在结案前,戴芬芳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有力地阐述了王女士的答辩意见,即生物公司再审申请已过申请时效,所提交的证据也不属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原审程序合法。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护了原审判决的既判力,保障了王女士的债权安全。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