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黄某,2021年12月24日因腹胀在当地医院检查发现肝大、腹腔积液。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8日,黄某至某市某医院(以下简称“院方”)住院治疗10天,入院时诊断为肝损伤,出院时诊断为急性肝功能衰竭、门静脉海绵样变等。出院后黄某辗转多家医院求治,但因病情严重已无法进行肝移植,于2022年1月13日在家中死亡。
患方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如未及时排查肝炎病毒、未及时进行腹部血管成像检查导致延误发现门静脉海绵样变、未采用人工肝或肝移植等治疗措施、病历记载前后矛盾且涉嫌伪造医患沟通记录等。因与院方协商赔偿未果,患方委托姚凤东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的核心论证
院方抗辩理由如下:一是认为患者父母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有农田出租,不属于“无其他生活来源”,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二是主张精神抚慰金应按责任比例折减。
姚凤东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2.分点论证:
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患者父母均为农民,身体多病,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无退休金,靠出租少量农田维持生活,且再无其他子女。村委会、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足以证实二人已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符合被扶养人条件。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式:法院按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且年赔偿总额未超过法定上限,计算方式合法有效。
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是对患者家属因丧子之痛等严重精神损害的补偿,不应按过错比例折减。本案中患者家属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全额支持5万元精神抚慰金合理合法。
3.最终法律结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一审某市某人民法院判决: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院方赔偿医疗费(含救护车转运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41,919.5元,同时院方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3元。
院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某市E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不属重复计算,计算方式合法;精神抚慰金5万元系综合全案案情酌定,合理合法。二审案件受理费9,575元由院方负担。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企业(医院)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轻易逃避责任,对患者的合理诉求不予重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若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不能仅以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有无少量收入来判断。
这对用人单位(医院)是一个警示,医院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因过错导致医疗纠纷。对于劳动者(患者及其家属)而言,当遭遇医疗损害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姚凤东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全面梳理跨省就诊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院方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及错过肝移植时机;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法律法规,认定院方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针对院方的抗辩,充分运用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有力反驳,成功为患方争取到高额赔偿。在患者死亡、未尸检、多家医院就诊等复杂背景下,姚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为痛失独子的老年父母争取到104万余元赔偿,彰显了律师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专业价值。医疗无小事,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患者的生命健康,律师的专业介入,是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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