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世界如同一片深邃的海洋,每个案件都是其中的暗流涌动。在这起典型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原告王某遭遇了棘手的困境。他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虽达成调解,但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陷入了僵局。
何菲娅律师,这位拥有逾六年执业时间、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的律所合伙人,在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她独特的专业能力。她并非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而是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
何律师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这种丰富的实践经验让她在面对复杂案件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在本案中,她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了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律师没有轻易放弃。她精于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这得益于她多年来在民事与刑事案件、诉讼与非诉程序中的多面实践。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注重谈判调解,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近千件,这种经历让她在庭审中能够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她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何律师还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她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这一结果不仅为原告王某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何菲娅律师在复杂民商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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