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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领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专业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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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48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胡多兵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81001692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358331739
代表案例:5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有着丰富的劳动争议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以及其他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代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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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深耕债权债务领域,成功办理百余件相关案件。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展现出专业判断与实务能力,持续积累经验推动专业发展。
债权债务领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专业破局

在俞X与顾XX、金XX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俞X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过户房屋,还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被告顾XX称妻子、儿子不同意卖房无法履行,金XX、顾XX则以合同仅有顾XX一人签名,合同未成立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执业第7年的胡多兵律师作为原告俞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为何专注债权债务

胡多兵律师在执业至今累计承办逾800件案件的过程中,逐渐发现债权债务领域蕴含着大量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案件。尤其是合同买卖案件,占其承办债权债务案件约70%。在众多合同买卖案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更是有着独特的复杂性,涉及物权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条文的交叉适用。胡多兵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断深入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正是这种专注,让他在债权债务领域形成了专业壁垒。

案件的专业审查

在审查这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胡多兵凭借办理百余件债权债务案件的经验,仔细查看合同条款。他注意到合同第十条约定“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买卖双方未能依本合同约定之条款成交该房地产的,由违约方支付中介费总房价的2%”。同时,他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判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然而,在合同履行方面,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书面同意,本案仅有顾XX一人签名,金XX未签字,顾XX不在场且事后反对,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在胡多兵看来,这种多法律条文的交叉审查是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关键。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俞X的诉讼请求。此案后,胡多兵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审查要点进行了梳理和扩充,进一步完善了自己在债权债务领域的专业知识体系。对于同行来说,这启示着在处理复杂的债权债务纠纷时,需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注重细节审查,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专业领域取得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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