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劳动者在2023年8月27日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到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之后双方解除了用工关系。劳动者先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被驳回,随后起诉至法院。经调查,实际用工主体是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构成典型的混同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
一开始,劳动者掌握的证据有限,只知道自己在该岗位工作,但对于混同用工的情况以及相关权益的证据缺失严重。班兆然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了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了主体抗辩。同时,固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以此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从而追索加班工资。还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责任主体的承担等方面提出质证理由。班兆然律师则依据所搜集和整理的证据,一一进行回应。比如,针对对方对劳动关系的质疑,律师通过入职材料、工服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在该岗位工作;对于责任主体的争议,用经营地址、人员业务混同等证据说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论。首先,厘清混同用工关系,锁定最终责任承担方;其次,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劳动关系;最后,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调整诉求,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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