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涉案200余万合同诈骗罪,当事人获无罪不起诉

涉案200余万合同诈骗罪,当事人获无罪不起诉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2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更多>
导读: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工地脚手架工程。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用于其他工地或偿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若罪名成立,张某将面临严重刑事处罚和巨额经济损失。
涉案200余万合同诈骗罪,当事人获无罪不起诉

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工作。首先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张某主观意图,指出其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符合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律师提出核心法律观点:一是从因果关系(causation)来看,张某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二是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律师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申诉后,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客户仅支付了按标的额比例收取的律师费,成功避免了可能面临的200余万元损失及刑事处罚。判决已生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近20万元,当事人缓刑判决

2022年10月,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共计203420元,查实犯罪资金数额为90955元,万X获利4000元。若罪名成立,万X将面临刑事处罚。

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其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跟进案件,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

律师提出,万X作为从犯,具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减轻情节(mitigation),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全面采纳该建议。客户支付合理律师费,为万X争取到缓刑判决,避免了可能的实刑处罚。判决已生效。

偷越国境罪两次偷越国境,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熊X为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于2018年两次偷越国境。2024年1月主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若罪名成立,熊X将受到刑事处罚。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阅卷、进行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偷越国境目的是办理驾驶证转换,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与其他偷渡行为有本质区别。全面梳理熊X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前科、行为已过多年未再犯等从宽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

律师依据因果关系(causation),认为熊X行为社会危害性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法律精神。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客户支付一定律师费,为熊X避免了刑事处罚。判决已生效。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

遇到诉讼指南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