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山东青岛,济南高新开XXXXXX工具租赁站(经营者为王XX)与上海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此时,上海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申请执行人委托代X律师,请求追加股东朱XX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虽被申请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公司经营执照被吊销。而第三人朱XX委托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密齐光律师进行代理,其意见为股东已依法出资,公司执照吊销不代表应清算。
密齐光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接案后,他首先全面梳理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公司的出资记录较为清晰,并无明显的抽逃出资迹象。随后,密齐光律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详细比对,这一过程中,他凭借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的专业知识,发现公司的资金流向正常。他还申请法院调取了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进一步确认公司足额出资且无抽逃出资行为。
密齐光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公司的出资证明作为突破口。这份出资证明形成于公司成立之初,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呈现,详细记录了股东的出资情况和资金到位时间。自2011年开始在山东青岛执业的他,深知这类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
最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查明上海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出资,且无证据证明有抽逃出资行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注销,不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在结案前,密齐光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朱XX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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