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要求房主C承担30%的选任过错责任,而法院最终认定房主C仅承担10%的责任。这起案件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作业时受伤。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承担选任过错责任。被告C委托了上海浦东新区和杨浦区的于彩霞律师。于彩霞律师接手后,开始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律师介入前,原告掌握着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且认为房主C应承担较高责任。但于彩霞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同时律师通过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补充了有力证据。于彩霞律师指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还强调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在庭审中期望房主C承担较高责任,甚至认为C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审查后认定,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45%责任;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责任。
原告诉请房主C承担30%责任并赔偿相关费用,判决结果是C承担10%责任,且因其此前已垫付20,400元,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对比:原告诉请的较高责任与判决认定的10%责任。
另一起案件中,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起诉。经于彩霞律师调解,两公司从原本不确定的赔偿变为共同支付31万元调解款给A。
收尾:原告主张的30%责任,与法院认定房主C承担的10%责任,中间体现的是于彩霞律师在案件中的精准抗辩和有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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