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3日,第三人刘X入职意公司担任库管。同年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X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X于当日上午10时48分通过微信告知其丈夫“脚扭了”,下午13时55分发送右脚受伤照片,晚上19时44分与同事李某微信沟通称脚扭伤并请求顶班。次日,刘X前往包头市第四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2024年10月18日,刘X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受理后向意公司送达《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意公司提交了单位报告等材料,但未提供刘X的病历。某区人社局经调查询问证人,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X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意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意公司仍不服,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此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刘X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周赫律师在执业第4年时遇到此案,在处理过程中,他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虽然刘X受伤时无其他同事目睹,但受伤后第一时间的微信记录及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他强调不能因工作场所无监控或无人目击就否定工伤事实。
同时,周赫律师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主张刘X“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刘X解释系出院后复印病历时发现记载错误要求修正,修正处已加盖医生印鉴。法院采纳了周赫律师的意见,认为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
在论证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性方面,周赫律师协助某区政府逐项出示程序性证据,证明严格履行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程序,告知权利充分,无程序违法情形。面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周赫律师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X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更重要的是,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法院完全采纳了该观点。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赫律师长期认为,在工伤认定案件中,要重视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这些证据往往能成为案件的关键。对于职工来说,在工作中受伤后,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积极配合工伤认定调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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