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与柳XX的租赁合同到期后,高XX丈夫通过微信与柳XX沟通续租,柳XX按要求转账租金。然而,高XX却向柳XX送达《限期搬离通知书》,并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扣除押金等。柳XX虽辩称双方已达成续租合意,但局面不容乐观。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天津津南区的张书雯律师手中。2020年开始执业的张书雯,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各类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张书雯接手案件后,首先准确把握法律定性。她援引《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关于租赁合同形式的规定,指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沟通和转账行为已经确定了为期一年的租赁期限,不属于“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不定期租赁,否定了原告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证据运用方面,张书雯指导当事人保存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成为证明双方已就续租达成合意的关键,为后续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面对原告“自己对丈夫沟通续租事宜不知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两个月提出续租”等抗辩,张书雯指出实际履行行为足以变更原合同约定,原告的内部知情问题不能对抗外部交易相对方,成功反驳了对方主张。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情况,足以认定双方已达成续租合意,且租赁期限为一年。高XX以“自己想用该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其扣除押金等主张也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高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张书雯律师的努力下,柳XX成功避免了因突然搬离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其经营的早餐店争取到了稳定的经营期限。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