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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午律师:坚守“疑罪从无”,为二十余年悬案被告人赢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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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44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耀午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3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201201310748660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8002066707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有着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引起了行业内的广泛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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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围绕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刘XX被控抢劫致人死亡案展开。介绍了“疑罪从无”原则等普法知识,阐述张耀午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抓住证据缺陷,为当事人赢得无罪判决,彰显司法公正。
张耀午律师:坚守“疑罪从无”,为二十余年悬案被告人赢无罪判决

普法知识:“疑罪从无”原则解读

刑事司法领域,“疑罪从无”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存在疑问,且现有证据无法达到确凿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程度时,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一原则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中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规定明确了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不能轻易给被告人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证据是否充分是一个关键问题。证据需要形成完整的链条,各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物证提取程序不合法、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等情况,这些都可能导致证据链条的断裂。此时,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同时,“疑罪从无”原则也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要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应轻易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依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判断,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律师与案例

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现就职于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他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执业以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承办过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张耀午律师办理的刘XX被控抢劫致人死亡案。1995年9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与卢XX、“小吴”经预谋,在天津市XX区某村,对独居的被害人林XX实施抢劫,并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刘XX的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耀午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这份时隔二十余年的陈旧案卷进行了细致分析。他抓住了本案证据体系中的根本性缺陷,展开了缜密辩护。

首先,针对指控中唯一能将刘XX与现场联系的“胶带指纹”,张律师指出该物证提取程序违法、记录不全,且关键原物已丢失,无法复核。成盘胶带具有高度流通性,结合被害人收废品的职业,无法排除指纹是案前由他人带至现场的可能,从而切断了该证据与犯罪行为的唯一关联。

其次,对于同案犯卢XX前后矛盾且最终翻供证言,张律师坚持指出其在无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自称遭受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无法排除,真实性存疑,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最后,张律师强调,现场勘查发现的多种足迹无法与刘XX关联,也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刘XX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犯罪。全案证据支离破碎,无法形成完整闭环,且存在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天津市第XX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XX无罪。

这起案件是“疑罪从无”刑事司法原则的生动实践,张耀午律师凭借其精湛的专业辩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公正。他在面对复杂的案件和陈旧的证据时,不放弃任何一个细节,通过深入分析和严谨的论证,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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