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务工者杨X进入某市政集团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任抹灰工,11月28日在作业时受伤。经肇庆市端州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杨X就工伤待遇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以“未证明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全部请求,随后杨X起诉至法院。
在这起案件中,广东肇庆的黄宇杰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黄宇杰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成功办理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相关案件280余件,尤其专精于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他秉持着“以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为根基,以企业法务积累的实务经验为依托,聚焦工伤维权痛点难点,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维权服务”的执业理念,积极为杨X维权。
面对劳动关系确认这一难点,黄宇杰律师采取了以“用工主体责任”突破劳动关系争议的核心策略。他援引生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文书明确记载“用人单位为某市政集团公司”,且某市政集团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视为认可工伤认定结论。同时,他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某市政集团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作证明》《班组名单》《考勤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某市政集团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在工资标准争议方面,某市政集团公司主张按杨X银行流水显示的4000元/月或肇庆市平均工资8404元/月计发待遇,而杨X主张按广东省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元计算。黄宇杰律师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杨X入职仅5天即受伤,未形成完整工资记录,符合“难以按本人工资计发”的情形,应按省级标准执行。他还反驳了某市政集团公司主张的“肇庆市标准”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支持了按广东省平均工资计发待遇的主张。
此外,在实际损失举证方面,黄宇杰律师也做得十分出色。对于护理费,他提交肇庆市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参照当地护工标准主张600元,某市政集团公司未举证已派员陪护,法院支持了这一请求。对于交通费,他指出杨X因配合工伤调查、劳动能力鉴定产生1980元交通费用,虽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属“因工伤赔偿实际支出”,某市政集团公司应依法承担。
最终,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核心内容,某市政集团公司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按广东省平均工资计发工资标准,并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黄宇杰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严谨的法律论证和高效的诉讼策略,成功解决了这起工伤维权案件中的痛点与难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工伤职工杨X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