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199x年2月出生于广西藤县,初中文化且无业,还有吸毒被行政处罚的记录。202x年3月24日,他伙同他人到扬州市邗江区办理了建设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各1张,3月26日将卡、手机和密码交给他人用于转账,获利1800元后取回银行卡。同年4月初至4月中旬,他又两次将银行卡交给他人转账,并提供刷脸验证帮助转账。其建设银行卡过账资金达73万余元,中国银行卡过账资金达123万余元。已查实被害人吴X、于xx、邹XX被网络诈骗的70000元转入了他提供的银行卡,他从中获利450元。案发后,陈XX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他的苹果手机1部、银行卡2张,还冻结了建设银行卡内余额63777元。在审理期间,陈XX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250元。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陈XX明知是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予以接收、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为他多次受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依法量刑。陈XX的辩护人陈俊全律师提出,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还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有上游犯罪被害人的陈述笔录、陈XX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制作的人员基本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手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接收证据清单、书证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陈XX的犯罪行为和获利情况。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陈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他多次受行政处罚,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他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他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这些量刑情节,法院决定给予他一定的考验期限。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XX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陈XX建设银行卡的卡内余额人民币六万三千七百七十七元、陈XX的苹果手机一部及案涉银行卡两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由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全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日常生活中,千万不要贪图小利而帮他人进行不明资金的转账操作。很多时候,看似简单的帮忙,可能就涉及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接到陌生的转账要求,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核实资金来源和用途,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结尾
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陈XX本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最终获得了轻判。这一结果离不开陈俊全律师的专业辩护。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有着扎实的法学基础。自2017年执业以来,他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正是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他在本案中准确抓住了陈XX从犯、自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为陈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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