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原告之子在校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10万元。然而保险期间内,其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原告申请理赔却遭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这看似符合常理的拒赔,实则隐藏着保险机构可能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关键问题。
2021年开始执业的郑文婧律师,服务于江苏徐州,在执业至今承办的逾100件案件中,已成功办理48余件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现任徐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秉持“专业立身、诚信尽责”的执业理念。面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她迅速介入。
郑文婧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将审查重点放在保险合同订立、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单送达等关键事实上。她意识到,要破解这一复杂困局,关键在于证明保险机构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于是,针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她从条款提示义务未依法履行、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等核心点组织证据、拟定诉讼思路。
庭审中,郑文婧律师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她清晰阐述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为原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其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法院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
郑文婧律师凭借精准的判断和专业的能力,抓住保险机构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保单送达义务的关键,帮助原告成功获得全额保险金赔付,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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